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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严禁焚烧秸秆及废弃物的公告

来源:印象忻州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23      点击:

 为了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及2016年11月16日省、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严禁焚烧秸秆及垃圾废弃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任务,突出重点

在全市范围内,严禁露天焚烧一切农作物秸秆(包括根、茬)及其它各种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别是景区周边、道路沿线、农林交错区以及电力线路、通讯设施保护区和建筑物周围,不得随意堆放秸秆、谷物、草料、易燃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二、创新方式,综合管理

要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在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同时,农业、环保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协调、鼓励引导、组织指导群众利用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回收利用等方式发挥秸秆利用价值,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减少污染排放。

三、加强督查,确保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要把禁烧农作物秸秆及垃圾废弃物列入乡规民约,形成自我约束和公众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定期对所辖区域进行巡回检查。市政府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的秸秆及垃圾废弃物禁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督查情况将在全市通报。

四、强化责任,严肃处理

要严格落实县、乡、村三级秸秆禁烧责任制,对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直接责任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凡因焚烧秸秆及垃圾废弃物导致火灾、交通事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本站编辑: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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