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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忻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

来源:今日头条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4      点击:

  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起草了《忻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1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忻州市交通网(网址:www.sxxzjt.gov.cn)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50-3151823,传真注明“征求意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74265778 @qq.com。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31日

  忻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忻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除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县(市)交通运输局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工信、公安、商务、工商、质检、网信、税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向当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服务器不在忻州市的,服务器数据应当在忻州市同步备份并接受有效监管;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门《关于对申请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以及对网约车经营服务事中事后联合监管的通知》的规定要求。

第七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交由交通运输局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予以批准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城市客运管理机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应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行政区域,有效期为8年。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申请。

网约车平台公司合并、迁移经营场所、变更名称等事项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合并、分立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证照被依法注销或吊销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车辆轴距2600mm以上,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车辆价格十万元以上(含税);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mm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mm以上、纯电动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二)取得忻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3年;

(三)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地网约车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五)车辆外部不得设置、张贴标志、标识,不得标注单位名称,不得发布车内、外广告,不得喷涂统一的颜色、图案;

(六)注册登记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所聘用的驾驶员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七)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无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网约车车辆许可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统一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提交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身份证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三)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四)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持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网约车客运。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第十五条 网约车报废、转让、退出运营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网络平台公司所有营运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应注销驾驶员所有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的公民;

(二)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三)具有服务所在的户籍或居住证。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向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本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无吸毒、无饮酒后驾驶、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证明;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十八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在注销注册后,可直接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示计程计价方式,保证线上运价与线下收费相一致,及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要通过公司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的显著位置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如有变动应提前15个工作日在服务平台发布公告,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三)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并落实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四)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五)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保证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及驾驶员不得加入两个(含两个)网约平台公司;

(二)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三)车辆相关信息和驾驶员信息及更新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报备;

(四)应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档案,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五)保证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当地城市客运监管平台。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维修,定位装置正常运行后,方可继续提供网约车服务;

(六)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安全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三)应当制定服务质量标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报备;

(四)应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建立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教育培训;

(五)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六)建立乘客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接受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检查;

(七)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企业自律。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违法经营或管理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整改的,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业务办理。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做好运营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辆设施、设备完好。车容整洁,备齐发票;

(二)驾驶员应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三)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服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四)提供网络预约服务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载客,不得违约,如遇道路、气候、驾驶员身体、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五)运营过程中可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绕路、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改变行驶路线,不得更换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六)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七)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通过客户端对本次服务进行评价,并主动出具有效车费票据;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八)不得在道路上和站点巡游揽客,不得进入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排队候客的场所停车揽客;

(九)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十)发现乘客遗失财物,应主动联系约车人或乘客,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及时联系的,应及时联系网约车平台公司或管理部门;

(十一)不得将个人所有网约车交由他人营运;

(十二)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的电子协议;

(六)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成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测评结果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人员退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处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再次投诉,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乘客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网约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信息;

(三)乘坐网约车专用收费凭证等证据;

(四)投诉的事实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安、通信、网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储存、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 发改、工商、质检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忻州中心支行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三十三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活动中违反谁是欧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构建本级政府监管平台,实行监管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信息记录归集到忻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市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调取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九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县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管理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忻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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